壯陽即時新聞_強脫內褲逼口交 前立委辦公室主任性侵女記者判7年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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強脫內褲逼口交 前立委辦公室主任性侵女記者判7年
張書維。(本報資料照片)

親民黨前立委李鴻鈞辦公室主任張書維,前年3月被兩名女記者指控性侵、猥褻,張否認,反控對方仙人跳,檢方依強制猥褻及強制性交未遂罪起訴;新北地院查出張曾逼被害人口交,昨天依強制猥褻、強制性交罪判張7年徒刑,可上訴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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張書維時任李鴻鈞新莊服務處主任,他當時召開記者會反駁,對自己已婚還和女記者上摩鐵,害家人、老闆蒙羞致歉,但強調雙方是合意前往摩鐵、未發生性行為、沒有任何違反對方意願的舉措,並認為對方是為了獨家新聞或和解金設局陷害。

判決指出,張書維前年2月22日中午邀某電視台女記者參加春酒聚會,對方帶另一女記者同行,酒後張提議到KTV續攤,先後趁合唱機會對兩人摟肩襲胸和掀裙摸臀,兩人出聲制止,他仍不以為意。

張事後帶邀約的女記者去汽車旅館,涉扯掉對方衣褲,不顧對方哭喊「我生理期來」,強押對方頭部逼口交,事後想硬上,因無法勃起作罷。

法院審理時,張辯稱KTV內只有自然男女互動,且原本就約對方去汽車旅館開房間,只有全裸滾床單,對方沒拒絕,後來因酒醉睡著都不記得了。

法院調查,案發前受邀女記者和張僅因公務見過一、二次面,和同行女記者同意去續攤應是基於培養人脈的應酬,並非與張有曖昧情愫。此外,被害人事後曾質問同行女記者為何丟下她先走,顯見並不願意與張獨處。

被害女記者當天正值生理期,有醫院疑似性侵診斷可證,計程車司機也證稱女記者和張離開KTV時是說「回新莊」,是張表示「去汽車旅館」,兩人爭執一陣子,最後車才開到旅館。

法院認為,被害女記者跟張一起去旅館,只能證明她警覺性不足,不能證明她有意與張發生性關係。

張的犯行導致兩名女記者身心受創嚴重,甚至無法再從事新聞工作,還矢口否認,並開記者會指控對方仙人跳,造成二度傷害,考量犯罪情節和犯後態度,應嚴厲譴責,以二次強制猥褻和一次強制性交論罪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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